贵州清镇市的一名小学生郭某在与同学李某踢球过程中受伤致残,其家长向法院索赔19万余元,最终被驳回。法院认为,此次事故属于体育活动中的自担风险行为,不构成侵权责任。
根据案情显示,13岁的郭某放学后主动邀请14岁的同学李某在学校足球场进行足球活动。在攻防对抗中,李某带球进攻,郭某上前防守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胫腓骨骨折。经司法鉴定,郭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足球作为一项具有对抗性的体育运动,参与者应对潜在的身体碰撞和意外风险有所认知。
郭某家长随后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李某家长辩称,踢球是双方自愿参与的活动,受伤属于正常运动风险,不应归责于李某。校方则表示,事件发生在放学后的自发活动中,学校已履行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后指出,尽管郭某与李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们对足球运动的危险性具备基本判断能力。李某的防守动作属于正常比赛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郭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失职。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发体育活动中因正常对抗造成的损伤,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郭某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此类判决也再次明确了学生在自愿参与的体育活动中应合理预见并承担风险,有助于厘清校园伤害事件中的责任认定边界。